跟銀行辦貸款前有什麼需要幫忙的盡管問吧
銀行貸款專業免費諮詢服務網址:
再者,從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觀察,偵查中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與撤銷羈押等,原因是因法院基於「控訴原則」,本居於「被動」。偵查階段如何啟動法院作為,當然必須明文規定唯有經由檢察官發動,法院才可以介入並審查其聲請是否合法適當,否則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為之,這是偵查結構及院、檢各自法制定位所致,不應導出審判中檢察官無羈押聲請權的結論。
法務部指出,現行制度有幾項困境,包括「宣示判決與審理程序的切割分離」、「審判階段檢察官聲請羈押」、「防逃要點及其修正」,建議應認起訴後的審判程序中,檢察官也可向法院聲請羈押,且法院應實質審查決定,不應以小額信貸>桃園土地借款檢察官無聲請權故聲請不合法率予駁回。
目前實務向來認為,案件起訴移審法院後,檢察官即不再有羈押聲請權,但起訴後的審判階段,檢察官是否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?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此並無明文,僅以「刑事訴訟法無明文規定」,未必就能導出「檢察官於審判中無權聲請羈押」結論。
法務部表示,「羈押制度」是用來確保順利進行「偵查、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」、「保全追訴犯罪」、「使國家刑罰權能適正行使」,而檢察官身為犯罪追訴的主體、監督法院裁判正確性的官署,在整體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,本應在「任何階段」都有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權限。
但是,我國向來將偵查、審判作涇渭分明的嚴格切割,以「偵查中的歸檢察官、審理中的歸法官」此種似是而非的二分論,實是未能從整體視點觀察刑訴程序所致,尤其檢察官應以「監督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均符合法治國原則」為天職,豈能謂起訴後一切事項均歸法院而與其再無關聯?
此外,法務部也強調,修正防逃要點至多是將現行防逃機制修改成較合理狀態,仍不能根本解決被告逃匿問題,若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實務見解不為適當修正,被告於判決有罪但尚未確定的上訴期間,仍有逃匿機會,因此澈底解決方式,仍應修改刑事訴訟法。
- 民間貸款 二胎房貸免費諮詢平台,填寫表單即有專人服務
- 民間信貸 [請益] 自由業能不能辦民間借款
- 桃園民間貸款 (急用錢)合法的借錢方式,台南民間貸款可以當日撥款的借錢管道有哪些(急用錢)
- 新竹土地借款 了解桃園二胎房貸和桃園房屋貸款的不同
- 新竹土地貸款 代書貸款申請流程及撥款速度一次搞懂懶人包
F67BEB433B627954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